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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一) 有组织排放 1.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 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16297 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无组织排放 1.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 37822 规定。 2. 溶剂复配、喷涂、光刻、研磨、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工序,在使用过程(设备维护中的使用过程除外)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4. 载有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 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GB 37822 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6. 重点地区的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 开料、修边、钻孔、成型、粉碎及粉状物料投料混合等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的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排至粉尘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排至粉尘处理系统。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一)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污水处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四)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8978 的规定,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请各排污单位领证后登录全国污染源监测管理平台(网址:https://wryjc.cnemc.cn/hb/login),填报基础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并在系统提交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通过审核后,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和频次开展监测并如实填报监测数据。(咨询电话:陈永龙82298162,罗小玲8211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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