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1)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 (2)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2)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 (4)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包括低放射性污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病理科、检验室等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感染性疾病科的传染性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 (5)新建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做好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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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 18597的要求。 (2)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3)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HJ 421要求。 (4)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 (5)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GB 18466要求进行监测。 (6)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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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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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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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