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严格遵守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大气污染物管拉,提高清洁生产水平;2、①有组织排放运行管理要求: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枸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②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要求执行;3、废气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 470号)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牌应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315562.1-1995)要求,如已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应严格按照《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要求执行;5、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严格遵守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发12015)-17号)、《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3号)等具体要求;2、废水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运行、维护要求: a)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b)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d)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如已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应按照《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指南》要求执行;4、废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牌应满足《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严格遵守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及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等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中具体要求。2、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响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3、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 1、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文件执行: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按照最新要求及时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2、若国家或地方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关于监测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3、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需要进- -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如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错峰生产(如钢铁行等)以及自身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等各项管理要求,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5、排污单位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6、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7、相关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工业 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以及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指南等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科学合理设置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并开展自行监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造成地下水污染。对报废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按相应技术标准等,及时封井或者回填。对已建成的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立台账信息并保证日常运行、维护。 |
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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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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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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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环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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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至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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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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