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当地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其他应当公开的平台。
|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六)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七)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八)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九)其他应当公开的内容。
|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