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1.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2. 应增加待宰圈清洗次数,增加废物的清理频次,保证通风;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3. 应适当增加屠宰环节的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4.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5.环评文件或者地方规定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应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3. 加热设施等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4.屠宰生产废水土地利用时应进行前处理,消除异味,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实施。5.环评文件或者地方规定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输送、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管理,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全过程可控。2、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自行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3、规范固体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特性、去向(贮存、综合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及相应数量记录。4、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应严格落实 GB 18599、GB 18597 要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5、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3)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4)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要求公开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5)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标。(6)收集并妥善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排污单位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收集、贮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台账记录。(7)依法执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8)遵守并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新要求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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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