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加强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b)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c)环保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条件下运行,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正常稳定运行。 d)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维修巡检、原辅材料消耗、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应按产污环节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措施。 b)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3 其他控制要求 a)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污染治理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 b)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a)排污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b)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治理后回用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如企业被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排污口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5、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6、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7、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8、在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减产或者停运。9、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及环评文件要求,对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管理,对无组织排放污染物要配备相关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10、按照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如需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12、生产设施运行状况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的要求。13、严格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各项环境管理要求。1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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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