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排污许可证编号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至少保存5年
监测记录信息 记录排放口编号、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因子,监测结果、监测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次数、测定方法、监测仪器型号等 监测一次记录一次 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 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 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a)正常工况 1)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2)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排污单位产品产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周 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 1 日的按照 1 日记录。 3)原辅材料、涂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b)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 至少保存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管理维护信息管理维护时间及主要内容等。 b)特殊时段环境管理信息具体管理要求及其执行情况。 其他信息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定的其他信息,排污单位自主记录的环境管理信息。 釆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天 至少保存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包括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水处理能力(U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等。 b)非正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 a)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次/非正常情况期,包括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 措施、是否报告等。 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