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设置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设施,按时监测废气排放,面对重污染天气,应执行承诺更加严格排放浓度,严重时应停止生产。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设置可行的污染治理技术设施,按时监测废水排放浓度,禁止废水偷排、漏排、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按《合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评批复要求执行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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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