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环境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内容包括加油过程中的油品种类和销售量等,及卸油过程的卸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方式和卸油量等,可參加附录 G 中表 G.1~表 G.2。 1次/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可参见附录G中表 G.3. 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加油枪的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及放空阀开关情况,可参见附录G中表 G.4. c)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等 1次/年。若污染治理设施出现异常情况,按照工况期记录,1次/工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可参见附录 G 中表G.5~表 G.6。 按照HJ 1118-2020准5.4.3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及相关管理文件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定期(如按月、季或年)汇总危险废物台账记录表和转移联单。2、一般固废:产生清单按年记录;流向汇总表按月记录;出厂环节记录表按批次记录;产生环节记录表、贮存环节记录表、自行利用环节记录表(接收、运出)、自行处置环节记录表等选填表格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班次、批次填写。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基本信息 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1次/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