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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65
偶发噪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70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钢铁工业排污单位新增废气污染源不得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对于特殊时段,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2.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产生废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新建项目各排气筒具体高度可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对于燃油、燃气锅炉,其烟囱高度不应低于8m。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其他排气筒高度不应低于15m(排放氰化氢废气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m)。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和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其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 以上。对于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需明确相应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钢铁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1.根据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落实节水和回用水措措施。禁止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需落实严格的防渗漏措施。 2.水污染防治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湿熄焦废水沉淀后循环利用;剩余氨水、煤气水封水、粗苯分离水、终冷排污水送蒸氨系统处理后方可送往酚氰污水处理系统进一步处理;半焦(兰炭)生产废水应采用除油、脱酚、蒸氨处理后方可进入酚氰污水处理系统,或直接返回炭化炉焚烧处理;炼焦化学工业排污单位需配备全厂污水处理系统。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应落实以下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同时落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分局。 b)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将自行监测数据在省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发布。 d)将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e)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f)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分局,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经专家复核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以上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具体参照《济南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落实。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 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 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锅炉深度治理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济环字【2018】204号)要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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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座60吨转炉、1座70吨转炉预计在精品钢系统优化智能制造项目投产前淘汰,3台转炉淘汰后颗粒物削减370.56吨,调剂给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精品钢系统优化智能制造项目使用;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1#、2#高炉矿槽除尘改造已完成,颗粒物削减48.42吨,调剂给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精品钢系统优化智能制造项目使用。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