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有组织排放: a)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废气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 500μmol/mol。 c)汽油储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 GB 20950 要求。其他物料储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无组织排放: a)汽油储罐及装载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GB 20950 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其他物料的储罐、装载、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b)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收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如果企业被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 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2、企业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及执行报告编制以《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及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要求为准。 3、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4、要求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和《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进行规范化要求,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5、固体废物排放前,按照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在相关平台上进行排放量申报,运营期间不得超标排放。6、危险废物贮存、转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7、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8、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应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按要求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9、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10、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加油站排污单位,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方法进行控制。11、油气回收废气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12、应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按照环办水体函〔2017〕323 号的要求执行。1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的控制及管理要求。14、发放排污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登录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点开监测记录,保存自行监测方案,按月填报自行监测数据。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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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