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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
2、依法规定的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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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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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排放总量;
3、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评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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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执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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