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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a)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生产工艺、产品名称、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情况、环评及批复情况、竣工环保验收情况、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 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设计生产能力等。 c) 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设施规格型号、相关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单位)等。 污染防治设施基本信息:主要技术参数及设计值;对于防渗漏、防泄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还应记录落实情况及问题整改情况等。 记录频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变化参数进行确定。排污单位实际生产周期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855—2017)中要求不一致的,报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经同意后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进行记录。 台账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监测记录信息 采样记录:采样日期、采样时间、采样点位、混合取样的样品数量、采样器名称、采样人姓名等。样品保存和交接:样品保存方式、样品传输交接记录。样品分析记录:分析日期、样品处理方式、分析方法、质控措施、分析结果、分析人姓名等。质控记录:质控结果报告单。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废水排向敏感水体,废气向特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台账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应记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包括设施名称、运行时间、检查维护次数、管理人员情况等。应记录厂区降尘洒水、清扫频次,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方式,日常检查维护频次及情况等。应记录非正常工况和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记录其他信息。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小于1 天/次。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 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情况确定。 台账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正常工况各热浸镀生产线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生产负荷指记录时间内实际产量除以同一时间内设计产能。记录时间内的设计产能按排 污许可证载明的年产能及年运行时间进行折算。 产品产量指各电镀生产线产品产量。 原辅料、燃料使用情况指种类、名称、用量、有毒有害元素成分及占比。 a)生产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 1 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 工况期。 b)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按照班次记录,每班记录 1 次;周期性生产的按照一个周 期记录,周期小于 1 天的按照 1 天记录。 c) 原辅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台账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名称、产生环节、物理性状、主要成分、污染特性、产生量、去向; 2、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产生量、贮存量、累计贮存量、利 用 量、 处 置 量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出厂时间、出厂数量、 出厂环节经办人、运输单位、运输信息、接收单位、废物流向、类别。4、台账记录要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 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等信息按月填写;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流向信息均按批次填写。 台账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危废台账记录要满足或符合《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 危废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等信息按月填写;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流向信息均按批次填写 台账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 a) 正常工况:明确各治理设施作用的生产环节、治理工艺,分系统记录所有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药剂添加情况等。 1) 运行情况:开始时间,运行时间,是否正常运行。 2) 废气治理设施应记录:风量、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治理效率、数据来源、标准限值,还应明确排口温度、压力、排气筒高度、排放时间、副产物产生量等。 3) 涉及DCS 运行系统治理设施记录原则:要求保留彩色曲线图,注明生产线编号及各条曲线含义,相同参数使用同一颜色。根据参数的变化区间合理设定参数量程,每台设备或生产线核算期同一参数量程保持不变。对曲线图中的不同参数进行合理布局,避免重叠。曲线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脱硫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净烟气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出口温度等。 — 脱硝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总排口NOX 浓度、脱硝设施入口氨流量、脱硝设施入口烟气温度。 — 除尘DCS 曲线:负荷、烟气量、氧含量、原烟气颗粒物浓度、净烟气颗粒物浓度、烟气出口温度。 4) 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参数应按班次至少记录以下内容:实际处理量、实际进水水质、实际出水水质、药剂投加种类、药剂投加量、污泥产生量等信息。 b) 非正常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应记录设施名称、编号、设施非正常(停运)时刻、恢复(启动)时刻、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事件原因、是否报告等。 a)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1 次。非正常工况按照工况期记录,每工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b) 污染物产排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 次。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按照自动监测频率记录,DCS 原则上以7 天为周期截屏。 c) 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 次。 台账记录保存五年以上
监测记录信息 1、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每发生一次记录一下 台账记录保存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