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排污许可证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废气,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3.排污单位应做好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委托有相应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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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文件、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排污许可证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2.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针对可能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渗漏、泄漏风险点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固体物质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泄漏检测装置,阴极保护系统等防腐蚀装置,定期对渗漏、泄漏风险点进行隐患排查。
4.排污单位应做好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的安全风险防范,委托有相应法定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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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土壤重点管理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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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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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