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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至

至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b) 宜建立废水循环利用系统,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c) 宜根据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d) 原料清洗、发酵罐清洗等产生的清洗用水宜回收利用。 e) 宜根据产品品种和生产设备等情况,合理选择洗涤剂配比,降低水和药剂的用量。 f) 过滤分离应尽可能不用滤布或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相关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运行管理要求 a) 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 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电除尘器应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置。 c) 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 pH 值和温度等。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运行管理要求 a) 加强装卸料、输运设备的密封或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 b) 饲料加工排污单位应加强发酵车间、水产饲料脱臭环节的通风,安装排风扇,及时清洗、清运;或者集中收集经水封或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c)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加强蒸炒、焙炒环节的通风,安装排风扇;或者集中收集经水封或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d)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包装机应加强密闭,或者包装废气颗粒物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回用到生产前端,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 e) 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注意有机溶剂须储存于密闭存储装置中,并置于专用场地,并保持非取用状态密闭。 f) 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 应记录固体废物(废白土、包材、废弃零部件、污泥等)的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其中,废白土主要是植物油加工排污单位产生的固体废物。 b) 植物油加工生产车间产生的粕、壳、油脚、皂脚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c) 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 法》。 d) 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 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解、脱水和外运等)的的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 锅炉排污单位燃用的燃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定。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排污单位,不得使用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 2.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3. 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锅炉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内容。 4.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5.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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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