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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厂界北侧临近高新大道、东侧靠近瑞兴路、南侧紧邻旭光路,执行4a类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按相关行业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等法规、文件,全面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按相关行业核发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及批复、水污染防治要求等法规、文件,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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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按照相关规范,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做好台帐记录及资料保存,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3、按规范编制执行报告并按时上报。 4.自行监测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和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要求执行。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中有更加严格的内容、项目及频次要求的,应从严执行。 5.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等各项管理要求。 6.若国家、省级新出台法律法规或政策等,应按新出台法律法规或政策执行。7.依法做好许可证的变更、重新申请、延续等工作。8、其他根据相关法规需履行的责任。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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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