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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5 55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企业应依法依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企业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产废水明管输送,配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和雨水切断装置。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若排污单位纳入苏州市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许可总量。 2、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按要求编制、上传执行报告。 3、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1〕1号)和《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 61号)要求,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在60日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在安装、联网后30日内完成污染 源自动监控设备竣工验收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4、严格按照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设置排污口和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监测信息,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按要求保存。 6、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
其他许可的内容
如该项目所涉及污染物排放标准发生变化,应执行最新的排放标准并尽快变更排污许可证。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