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及时关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的更新、替换,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气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应严格落实对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地方环境管理要求中的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满足《水污染防治法》及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各项环境管理要求。
2、排污单位应及时关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产业政策等的更新、替换,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及管理,确保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承诺的更加严格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污水处理厂应满足水处理行业技术规范、环评及批复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污泥属性,合理处置污泥。
2、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律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包装容器应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并完好无损,禁止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应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仓库式贮存设施应分开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行分区贮存,采用防腐、防渗地面和裙脚,设置防止泄露物质扩散至外环境的拦截、导流、收集设施;贮存堆场要防风、防雨、防晒;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六个月。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自行贮存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GB 15562.2、GB 18597、HJ 2025和HJ 204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危险废物填埋场不得填埋医疗废物、与衬层具有不相容性反应的废物、液态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还应符合GB 15562.2 、GB 18598、HJ 2025和HJ 204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4、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不相容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行贮存和填埋作业;焚烧处置设施的炉渣与飞灰应分别收集、贮存和运输;贮存场、填埋场应设置清晰、完整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标志牌等。 排污单位生产运营期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要求还应符合GB 15562.2、GB 18599和HJ 2035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自行监测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执行。关于手工测定方法,应选择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适用的检测方法实施监测,同时及时关注方法的更新、替代。
2、你公司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依据相应技术规范进行实施。
3、你公司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标准以及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错峰生产、大气污染物精准减排相关标准等各项管理要求,各项政策、标准从严执行。
4、你公司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若国家或天津市出台新的环境标准,则依新标准执行。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
5、排污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规范化,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标准。
6、你公司应按规定设置排气筒采样口、采样平台;设立危废暂存间并将危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7、你公司应按规定定期提交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8、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五)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9、涉及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根据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相关规范要求完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
10、砖瓦行业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砖瓦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通知》文件要求,履行相应的环保责任。
11、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行业应满足水处理行业技术规范、环评及批复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污泥属性,合理处置污泥等类似环境管理要求。
12、排污单位应严格执行《大运河天津段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细则(试行)》文件相关管控要求。若后续国家和天津市发布相关规定,明确企业搬迁的具体期限,企业应做好配合工作。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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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