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a)煤粉、石灰石粉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原料矿石场等物料堆放场所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
b)对于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和滤尘设施。
c)对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罐)排气等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
d)对于挥发性液体储存和装卸单元应配置气相平衡管或将产生的废气接入废气处理设施。黄磷生产排污单位磷炉尾气不得直排燃烧,必须实现能源化或资源化回收利用。
e)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环节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相应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排污单位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和循环利用,污染物达标排放。
b)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产生的工艺废水应尽量回用,黄磷生产排污单位的生产废水应实现全部循环使用。
c)厂区初期雨水、设备地面冲洗水、固废堆存场地渗滤液、废气吸收液等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
d)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排污单位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废水外排口。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a)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环境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暂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b)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自行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法规标准进行处理处置。
c)固体废物自行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
d)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及去向。
e)危险废物应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对于特殊时段,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2、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企业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估验收。申报单位已产生固废或投产后,应落实如下事项: 1、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一般工业固废申报登记、启动医废经营单位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产生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放射性废物、赤泥、冶炼渣、电石渣、磷石膏、脱硫石膏、除尘灰、工业污泥等13种一般工业固废的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应在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并按要求填报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按季度申报一般固废产生处理情况,并完成年度一般工业固废年报申报工作;2、产生危险废物企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及时到河北省固废信息动态管理平台注册、备案并申报危废产生、贮存和转移处置情况; 3、省固废平台网址http://211.90.37.192:81/index.jsp。
工业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利用均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详情请参考《河北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冀环土函〔2018〕248号)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的通告http://hbepb.hebei.gov.cn/hbhjt/zwgk/fdzdgknr/zdlyxxgk/gtfwyhxpgl/gtfwhjgl/101608622141580.html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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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