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a)加强恶臭污染物的治理,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宜采用设置顶盖等密闭措施,配套建设恶臭污染治理设施。b)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c)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设施运行正常,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放标准的规定。
a)进入水处理排污单位的废水必须达到接管要求后方可进入,当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并影响稳定达标排放时,水处理排污单位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及时调整污水处理运行参数,防止发生运行事故。
b)严格限制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接纳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和重金属的工业废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的工业废水需满足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与生活污水进行混合处理。
e)厂内污水输送管道布设合理,应按要求进行防漏处理,防止跑、置、滴、漏。
d)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e)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況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f)做好厂内雨污分流,加强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收集处理,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放口排入外环境。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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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a)水处理排污单位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处理,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稳定化处理后应达到GB18918要求。
b)排污单位应收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实行有效的稳定、减容、减量的处理。
c)加强污泥处理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处理过程中应防止二次污染。
d)排污单位应保持污泥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产生的污泥应及时处理和清运,记录污泥产生、处置及出厂总量,并严格执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e)污泥暂存间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该采取防渗措施。
f)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g)处理后的污泥进行填埋处理的,应达到安全填埋的相关环境保护要求。
h)处理后的污泥农用的,应满足GB4284要求。
I)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可以在提交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时,在“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栏目填报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2、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排污单位应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4、若国家、广东省有新的环境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请在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5、企业应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防各类二次环境污染。6、排放口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等文件进行规范化设置,并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2-1995)。7、除满足本证要求外,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规定、标准的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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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