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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至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夜间不生产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 有组织排放 a)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含往复式喷涂箱)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原辅材料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1)调漆、调胶等; 2)涂装、施胶、流平、干燥、辐射固化工序等; 3)喷枪清洗。 b)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和维护过程: 1)加强浸涂、辊涂、淋涂、喷涂、流平、干燥、辐射固化等工艺过程以及设备清洗过程废气的密闭收集;加强打磨颗粒物、木工车间颗粒物的负压收集。喷漆室设计除满足安全通风外,任何湿式或干式喷漆室的控制风速应满足GB14444中的要求。对于只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3)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4)排污单位如果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需要定期对在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2、 无组织排放 a)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库、料仓中;盛装 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放于具有防渗设施的室内或专用场地,在非取用状态是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b)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过程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c)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e)砂光、打磨工序应采用负压作业或设置密闭车间,并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木工车间产生的含有颗粒物的废气应引入中央除尘系统或袋式除尘设施。 f)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c)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d)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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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 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八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你司应按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按期上传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2.企业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按HJ819等相关技术规范内容编制并初次提交或变更时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https://wryjc.cnemc.cn/hb/login)。企业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定期将自行监测数据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同步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记载,并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 3.每年上传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台账,并保存纸质材料不少于5年。 4.落实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排放控制等要求。 5.企业对所公开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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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2021-08-20 至 2022-02-20 1. 即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前,按照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规定,尽快采购挥发性有机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及时安装调试,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2. 2022年2月20日前提交整改报告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