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6.2.2.2的要求执行。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a)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应尽可能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c)加强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施隐患,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d)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脱硫副产物质量及处置去向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e)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6.3.2,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锅炉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鼓励锅炉排污单位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回用时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燃煤锅炉排污单位还应对厂区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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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
2. 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按照HJ1200 落实有关污染防控技术要求;
4.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严格按照GB18484、DB11/503等危险废物处置利用污染控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转移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对危险废物其他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HJ1200 中的相关要求。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2.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3.污染治理设施应按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运行和维护,处理效果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中许可限值的要求。
4.严格落实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年度总量削减任务、重污染天气应急以及京津冀重点区域冬防阶段等污染排放控制相关要求。
5.依据生态环境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记录备案。
6.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企业应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7.企业需遵守其他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要求。
8.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涉气的生产线或生产设施应当按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落实减排措施,并削减相应比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需要进一步实施污染管控的特殊时段,应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减排措施。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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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