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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至少保存5年
监测记录信息 a) 自动监测运维记录 包括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定期比对监测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是否故障、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等信息。 b) 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噪声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手工监测记录台账应包括表38内容。 c) 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内容参见8. 1.2和8.1.3. 2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噪声、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至少保存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a) 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 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b) 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应适当加密记录频次,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采取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 次/天。 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 次记录,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至少保存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设施信息包括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陶瓷砖瓦工业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如:破碎机、磨机、窑、喷雾干燥塔等)、编码、生产负荷等。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其中,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信息按批次记录,生产设施信息记录内容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如:磨机、煤气发生炉、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砖瓦窑等)的设施编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能和实际产品产量等:原辅料和燃料信息记录应包括原料、燃料、辅料和能源的消耗量:排污单位可根据管理要求增加需要记录的管理信息要求 a)正常工况: 运行状态: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生产负荷: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产品产量:连续性生产的生产单元按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周期性生产的设施按照一个周 期进行记录。 原辅料: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燃料:每班记录1 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至少保存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具体可包含下列信息。 a)袋收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滤料材质、滤袋数量、滤袋规格型号、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b)湿式电除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电场数量、极板规格、极丝规格、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b)非正常情况: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