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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监测记录信息 手动监测和自动监测的记录均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行业技术规范要求行业执行。自动监测记录Cod、氨氮、六价铬、Ph;手动监测记录由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提供盖章件的检测结果;监测期间同步记录开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与自行监测要求频次一致。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1.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2.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工况下: 1. 生产设施运行情况:设施名称/编号、生活垃圾的种类、填埋位置、记录时间内的实际处理量、渗滤液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理量和产品产量(如有); 2. 原辅料消耗情况:记录日期、批次、主要辅料名称、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3. 燃料消耗情况:记录日期、批次、用量、低位热值以及含硫量等。 非正常工况下:起止时间、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工况下的处理量、辅料和燃料 消耗量、事件原因、对应措施、是否报告。 正常工况下: 1. 辅料及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 次。 2. 运行情况: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 非正常工况下: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正常情况下: 1. 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设施名称/编号、主要污染因子、运行状态、使用药剂的名 称、添加时间和添加量。 2. 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应包括记录时间、污染防治设施记录设施名称 编号、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简要描述。 3. 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及出口浓度、出口流量、排放去向、污泥产生量及处理方式、停运时间、使用药剂的名称和添加量。 异常情况下:起止时间、设施名称或编号、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对应措施、是否报告。 正常情况下: 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 次。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 次/d。 异常情况下: 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 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新发布实施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