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 有组织排放: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安装吸附装置的应及时更换吸附材料,保证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
2. 无组织排放: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或设施应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无组织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颗粒物、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 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卸料口应设置局部吸风装置,将气体收集处理后排放。
· 对于破碎、分选等工艺过程,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气体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
· 渗滤液储存池和调节池宜采取封闭措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可投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密封,或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分区、分单元进行填埋作业;填埋作业时应减少垃圾的暴露面积,缩短垃圾暴露时间;垃圾进场后应于当日完成摊铺、压实、覆盖工作;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全部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
·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填埋作业区设置可移动喷雾除臭系统并定期进行喷洒。
·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应进行废水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还应满足GB 16889中的相关要求。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GB16889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3、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污染源监测管理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进行自行监测方案的填报,并按时完成在“全国平台”的自行监测数据填报、上传以及公布工作。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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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