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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4、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 5、自行监测情况; 6、台账管理情况; 7、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8、信息公开情况; 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0、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结论; 13、附图附件。 具体内容及格式参见《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 年报 1.排污单位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15日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2)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的“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至少包括: 1. 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2. 合规判定分析; 3. 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 季报 1、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2)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的“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