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
基本信息
|
包括排污单位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地址、生产规模、许可证编号、生产及治理设施名称、规格型号、设计生产及污染物处理能力等。
|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1 次。
|
|
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执行。
|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包括运行状态、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
1次/周
|
|
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执行。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记录无组织排放源治理措施运行、维护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正常情况):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添加(更换)时间、添加量等)等。
|
1次/周
|
|
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执行。
|
|
监测记录信息
|
a)按照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
b)监测质量控制按照H/T373 和HJ 819等规定执行。
|
按照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规定。
|
|
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执行。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
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实际生产运行规律等确定记录频次。
|
|
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1200-2021)执行。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异常情况):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
1次/异常情况期。
|
|
电子台账及纸质台帐需专人管理及维护,保存期限原则不低于5年。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 860.3—2018)执行。
|
|
监测记录信息
|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
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 1301—2023)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