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1)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行正常,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运行正常,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土壤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
(2)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
(3)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1)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2)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4)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标;
(5)应当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要求公开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
(6)依法执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
(7)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
(8)按照相关标准、规范或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开展周边环境质量监测。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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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