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2.依法依规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错峰生产期间,应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3.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4.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5.严格遵守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按时完成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2.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3.按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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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2.按照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3.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及时上传监测数据并进行信息公开。应按要求安装、运行和维护废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保持自动监测设施同大连市生态环境局实时联网,并做好出现突发情况开展自行监测时的应急补救措施。4.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公开。5.应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文件的要求,对排污口和监测孔进行规范化设置,并设置标准化标识牌。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要求每年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等工作。7.生产经营活动应落实各级政府依规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错峰生产、冬防措施、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8.应做好应急物资储备,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备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衔接,定期进行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9.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在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使用和拆除等过程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10.对本排污许可证申请存在的问题,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通过申请变更的方式解决。1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12.本排污许可证不免除排污单位其他应尽义务和责任。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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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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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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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水在线监测设备未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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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改时限内,尽快将进水口在线监测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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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至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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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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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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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废气排放口标准化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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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改时限内,增设废气排放口标准化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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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至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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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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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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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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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增设在线监测设施并将检测结果上报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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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至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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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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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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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但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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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取得环评批复并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落实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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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1
至
201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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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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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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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雨水、污水排放口标准化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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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整改时限内,增设雨水、污水排放口标准化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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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至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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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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