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排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实现其预期结果,包括提升环境绩效,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建立、实施、保持并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包括所需的过程及其相互作用。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在建立并保持环境管理体系时,应考虑其自身所处环境及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及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新增废气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口一律不得设置旁路通道。对于特殊时段,汽车制造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1、源头控制
a)排污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污染预防技术,提高原辅材料和能源的利用效率。
b)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体分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浸涂、辊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c)排污单位生产过程使用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符合GB 24409的规定,有机溶剂应当密闭运输与储存,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减少挥发。
d)鼓励企业做好生产组织,同色车型集中喷涂;推广机器自动喷涂技术,减小换色容量;调整长短清洗程序,减少清洗溶剂用量。
e)鼓励企业在每个人工操作工位和机器人零点位置设置废溶剂回收设备,确保洗枪、机器自动喷涂工作过程中废漆和清洗废溶剂的有效回收。回收的废漆和废溶剂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做到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2、有组织排放
a)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和建设应遵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要求。
b)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按照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确保废气的集输、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地方或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c)排污单位应根据操作规程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d)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涂装生产线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喷涂室应设有效的密闭排风系统,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须经由密闭排气系统收集或集中处理后有组织排放;鼓励喷漆室采用循环风技术。
f)鼓励整车制造排污单位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浓缩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g)废气燃烧装置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
h)涂装车间电泳、调漆间、点补室、总装车间补漆室产生的有机废气,总装车间着车测试产生的汽车尾气,在正常工况下废气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i)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气体流量、检测排放浓度值等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校验和比对。
3、无组织排放
a)有机溶剂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可能在密闭工作间进行,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
b)对于全钢客车车身、全钢车架焊接烟尘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c)对于发动机、变速箱等的机加车间,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含油雾废气集输、净化装置。机械加工车间如采取全空调送排风系统,且外排废气均采取了净化措施可认为不存在无组织排放。
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生产过程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一) 有组织排放
1. 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依据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 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者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 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d) 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在《电子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前应符合GB16297 的规定,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无组织排放
1. 电子工业排污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应符合GB 37822 规定。
2. 溶剂复配、喷涂、光刻、研磨、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工序,在使用过程(设备维护中的使用过程除外)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且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 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4. 载有VOCs 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 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 废料(渣、液)应按照GB 37822 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过VOCs 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加盖密闭。
6. 重点地区的实验室,若涉及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化学品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 开料、修边、钻孔、成型、粉碎及粉状物料投料混合等产生含颗粒物废气的工序,应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收集排至粉尘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安装粉尘收集设施,排至粉尘处理系统。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有序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锅炉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治理优先燃用低硫煤或低硫油,氮氧化物治理优先采用低氮燃烧技术。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 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运行应尽可能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锅炉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可靠稳定运行。
3. 加强脱硫脱硝除尘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施隐患,保证设施正常稳定运行。
4. 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脱硫副产物质量及处置去向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5.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中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表8规定。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a)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
b)所有污染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
c)定期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废水在线监控设备等进行校验和比对。
d)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气及自控仪表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e)根据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及区域环境实际情况,考虑各种可能的突发性事故,做好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源,预留应急处置的条件。未经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废水处理设施不得停止运行。由于紧急事故造成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一)废水污染治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一)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工,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二)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三)渗漏、泄漏检测: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配套相应措施。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a)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废矿物油、磷化渣、废过滤材料、废溶剂、水性漆漆渣、油性漆漆渣、废涂料、热处理含氰废物、含钡盐浴渣、废催化剂、废树脂、树脂废料、实验室固体废物、生产废水(含油废水、涂装废水、热处理废水)物化处理污泥、金属切屑、不能回用的化学品包装材料、化学品包装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b)废溶剂自行综合利用时,应确保在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或采取有效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金属切屑应经离心分离或沥干去除液体成分后,再委托综合利用,分离产生的液体按废切削液管理。机加工废切削液、工件清洗废液自行处理时,应确保在收集、暂存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污泥应纳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喷漆室内产生的废石灰粉、废过滤材料、纤维毡过滤材料应妥善包装后外委处理,避免其在转运、转移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二次污染。
c)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粉尘、外购件包装物、废焊接材料、金属边角废料等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
d)喷漆室喷漆产生的水性漆漆渣、污水处理产生的生化污泥应及时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e)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转移各个环节的运行管理,污泥及危险废物暂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f)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贮存、处置、利用)及相应量。
g)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三)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按照GB 18597 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1. 应妥善收集、储存废脱硝催化剂、离子交换树脂、反渗透膜、废弃滤袋、灰渣、脱硫石膏、污泥等,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I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 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2.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
3.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1. 锅炉排污单位燃用的燃料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质量标准规定。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锅炉排污单位,不得使用列入《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高污染燃料。
2.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3. 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锅炉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内容。
4.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5.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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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