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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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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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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和污泥治理设施的相关参数。a)进水信息记录进水总口水质、水里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1。 b)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主要设施的设施参数、进出水、污泥、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2。 c)废气治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名称、废气排放里、污染物排放情况、数据来源、药剂使用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3。 d)污泥处理设施日常运行信息 记录污泥产生重及含水率、处理方式、处理后污泥里及含水率、厂内暂存里、综合利用里、自行处置里、委托处置利用贮存里、委托单位等信息,参见《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附录B中表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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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进水信息表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b)设施日常运行信息表应按日记录,按月汇总。 c)污染物排放情况可参照自行监测频次要求进行记录,记录时间内若无监测数据可不填。 d)设施应当根据运行情况按月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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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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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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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参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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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16年 第7号)、《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T 1259)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频次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 公告 2021年 第82号)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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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I1200)中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新发布实施的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交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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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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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信息,记录内容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中的7.5章节开展,具体参见附录B中表B.6-表B.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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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T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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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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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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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所在区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其他环境管理信息要求的,可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增加记录的内容记录频次依实际生产内容、生产规律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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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HT 819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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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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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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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2、工业噪声手工监测时段信息: 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记录频次修改为“每发生1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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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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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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