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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生产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3、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
4、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情况、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说明表;工业噪声排放情况;
5、自行监测情况;
6、台账管理情况;
7、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8、信息公开情况;
9、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10、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内容执行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2、结论;
13、附图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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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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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季度执行报告每季度报送1次,各季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说明;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可以不报送当季季度报告,当季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 978)的“8.2 执行报告编制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 942)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的“7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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