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 |
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
基本信息
|
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
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监测记录信息
|
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
根据自行监测方案要求执行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监测记录信息
|
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
a)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 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b)特殊时段: 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应适当加密记录频次,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c)非正常情况:正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事件原因、应对措施,以及对应时段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
发生污染治理设施故障、重污染天气、非正常情况时记录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 生产设施信息记录内容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如:磨机等)的设施编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能和实际产品产量等; 原辅料和燃料信息记录应包括原料、燃料、辅料和能源的消耗量:排污单位可根据管理要求增加需要记录的管理信息要求。
|
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 燃料信息按批次记录。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具体可包含下列信息: a)湿式电除尘器:污染治理设施名称、污染治理设施编号、污染物、设计处理风量、过滤面积、除尘效率、设计出口浓度限值等信息。 b)污水处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处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废水类别、设计处理能力、设计进水水质、设计出水水质、污泥处理方式、排放去向、受纳水体等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检查记录、运维记录等信息,具体包含下列信息: a)无组织治理设施应每天检查:设施(设备)名称、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b)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天检查:水泵和处理设施等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
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日记录,每日记录1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1次。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1、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1,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产生环节、污染特性等。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1。
2、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2,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
3、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3,记录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
4、鼓励排污单位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附表4至附表7,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
|
1、1次/年
2、1次/月
3、1次/批
4、按日或按班次、批次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
|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
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
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
|
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