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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8 至
22
22
至
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
频发噪声
否
否
偶发噪声
否
否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 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2.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3.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1
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环环评[2020]19号)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1105-2020)》可知,本单位医疗废水排放口属性为间接排放口,其监测指标中流量需进行自动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020-06-29 至 2021-06-28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