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信息公开要求
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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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内容
其他信息
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2.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包括:(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2)排污信息,包括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排放浓度和总量等信息;(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4)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