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2、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3、污染治理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备份,记录污染治理设施中故障设备、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
4、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5、如存在废气排放,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标准及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物污染防治设施,并且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随意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
2、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3、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备份,记录污染治理设施中故障设备、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
4、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5、如存在废水外排,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经核实,企业目前不属于国家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排污单位在使用、贮存、运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如今后列入国家生态环境部、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执行以下三条管控要求。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
2、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
3、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噪声进行管理。
2、制定环境管理计划,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3、若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建设内容、排放标准、总量控制要求等情况发生变化,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及时申报变更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4、全厂总量来源于环评批复(云环审〔2013〕194号),即全厂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33.4t/a、氨氮3.3t/a。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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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是否完成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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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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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监测指标未达到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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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口水温实现实施自动监测,实现与环保部门联网,并通过验收,水温在未完成安装自动监测前采用手工监测,监测频次按一次/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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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至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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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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