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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a)采用二级或深度污水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b)传染病和结核病专科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c)产生恶臭区域加罩或加盖,投放除臭剂。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b)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c)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 24-36 h。d)特殊医疗污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包括低放射性污水应经衰变池处理;洗相室、病理科、检验室等含重金属污染物的特殊医疗污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感染性疾病科的传染性污水应进行消毒处理。e)新建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做好雨污分流。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系统等途径报送)。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a)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 GB18597 的要求。b)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c)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 HJ 421 要求。d)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e)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 GB 18466要求进行监测。f)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应当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2)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3)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4)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按《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等要求公开排污单位的环境信息。(5)加强环境管理,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减少噪声污染,确保厂界噪声达标。(6)收集并妥善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污单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要求,排污单位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收集、贮存,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做好台账记录。(7)依法执行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要求。(8)遵守并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有新要求变化的,按新要求执行。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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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1 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目前污水总排口未安装/使用流量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根据相关规范,医院应在污水总排口上安装使用流量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2020-07-03 至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