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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7 至
23
23

07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50 执行2类标准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应加罩或加盖,并进行除臭除味处理。污水处理站恶臭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要求。检验废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医疗废水排放量不准超过85.39吨/日,废水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的预处理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横岭水质净化厂进一步处理。含汞废水、含铬废水须规范收集后委托有能力的单位集中处置,有关委托合同报我局管理所备案。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3、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4、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 h。 5、应设置应急或备用处理设施,避免污染物超标排放,并做好雨污分流。 6、含汞废水、含铬废水的收集设施场所应当按有关要求悬挂拉运操作规程及标示,并建立完整的废水转运台账,如实规范记录废水拉运信息并定期汇总成环保管理档案。 7、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将工业废水外运集中处理的,应当在收集、贮存工业废水的场所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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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必须建有规范的医疗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 2、应按照分类记录医疗废物、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的产生量、贮存量和转移量,并向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3、各类危险废物应分类收集、分类存放,按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包装物或密闭容器内,应当符合HJ 421要求。 4、医疗废物暂存间应及时清运。 5、污水处理站污泥应经过消毒处理,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运处置;污泥清掏前需按照 GB 18466要求进行监测。 6、医疗废物转移过程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废药物、药品和污水处理站污泥转移处置过程中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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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 是否完成整改
1 批建不符,但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要求 申报床位数多于环评批复床位数,未办理环评手续,属于“批建不符”类。 2020-07-21 至 2021-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