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的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3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废气排放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对于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物料的印刷机等应该设立密闭或符合规范的废气捕集装置,将有组织废气收集并导入废气治理设施。
(2)环保设施应先于或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排污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印刷、复合、烘干等工艺过程废气的治理设施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2)印刷、复合、烘干等工艺过程废气通过收集处理后经过高度不低于15m的排气筒排放。
3)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4)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5)所有废气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使用抛弃式活性炭吸附的治理设施应制定更换频次和使用量;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
6)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7)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印刷工业排污单位油墨、稀释剂、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贮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节VOCs无组织逸散控制要求适用于GB 37822。VOCs物料的储存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2)印刷、复合、烘干、洗车等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系统。对于智能采用吸风罩收集的工序,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计应满足GB/T 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 16758、AQ/T 4274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等气体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气体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1、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废水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的一级标准,废水排放量不准超过30吨/日。
2、源头控制:废水处理设施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工艺废水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工艺废水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要求。
3、污染防治设施监测管理: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4、操作规程:所有废水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
5、治理设施的维护:对所有废水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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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排污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工业固体废物采用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
2、污染防控技术应符合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等相关标准和管理文件要求。
3、排污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的,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等。
4、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广东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粤环〔2008〕42号)、《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和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须按照相关要求规范现场排放口标识,标识上排口编号须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2、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应满足GB/T 50087和HJ 2034中噪声控制相关要求。
(1)优化产噪设施布局和物流运输路线,优先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
(2)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符合设备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检查其活动机构(如铰链、锁扣等)和密封机构(材料)的磨损情况等,及时保养、更换。
(3)大型噪声综合治理工程应制定检修计划和应急预案。污染治理系统检修时间应与工艺设备同步,对可能有问题的治理系统或设备应随时检查,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
(4)噪声控制设备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保证治理设施的正常使用。
(5)所有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都应根据其使用环境的卫生条件、介质属性等要素,制定相应的运行和维护规程,确保其性能和使用寿命。
(6)定期对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可靠有效。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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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