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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排污权交易文件、环境彩响评价审批意见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未发生变化的,1次/年;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生产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施、公用单元和全厂运行情况,重点记录排污许可证中相关信息的实际情况及与污染物治理、排放相关的主要运行参数。正常工况各生产单元主要生产设施的累计生产时间,生产实际负荷,主要产品产量,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情况等数据。 正常情况:1次/天。 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 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名称、编码、设计参数等。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检查记录、运维记录等信息。 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对应措施。 正常情况:1次/天。 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 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按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 1、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 按照 自行监测方案执行,噪声每发生一次记录一次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等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待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或管理文件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 正常情况:1次/实际产生入库或者处置(出库)日期。 异常情况:按照异常情况期 记录,1次异常情况期 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