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包括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外的途径公开信息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等。
(2)包括固体废物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以及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3)对于排污单位信息有变化和不按证排污等情形,应分析与排污许可证内容的差异,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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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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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报告详细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中“5.5.2 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2.排污单位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3.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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