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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22
22

06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70 55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4类标准,即北、南面厂界执行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其余厂界执行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频发噪声 /
偶发噪声 /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回转窑点火升温过程中,在分解炉温度达到850℃时,SNCR脱硝设施应投运。 2)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布袋除尘器应定期更换滤袋,电除尘器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等装置。 3)原料中有机硫、硫化物硫含量较高的排污单位,应采用窑磨(立式生料磨)一体机,并尽可能延长生料磨运行时间;优化工艺,使物料在预热器、分解炉、水泥窑内均匀分布,控制合适的硫碱比。在以上措施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时,应采用干法、半干法或湿法脱硫措施。 4)氮氧化物控制应在优化燃烧器设计、采用低氮燃烧器、分级燃烧技术和精细化操作的基础上使用SNCR脱硝技术,采取提高氨水雾化效果、稳定雾化压力、选择合适的脱硝反应温度以及延长脱硝反应时间等措施,从而提高氨水反应效率和降低氨水用量,减少氨逃逸。 2、其他控制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固体废物贮存和预处理设施、运行操作技术要求和水泥产品污染控制要求等应符合 GB 30485、GB30760以及 HJ662 要求。 1. 有组织排放: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安装吸附装置的应及时更换吸附材料,保证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应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 2. 无组织排放: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或设施应最大程度降低污染物的无组织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颗粒物、恶臭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 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设施,卸料口应设置局部吸风装置,将气体收集处理后排放。 · 对于破碎、分选等工艺过程,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气体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废气治理设施。 · 渗滤液储存池和调节池宜采取封闭措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可投放除臭剂,或加罩、加盖密封,或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 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分区、分单元进行填埋作业;填埋作业时应减少垃圾的暴露面积,缩短垃圾暴露时间;垃圾进场后应于当日完成摊铺、压实、覆盖工作;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对全部作业面进行覆盖;特殊气象条件下应加强对作业面的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 · 生活垃圾填埋场在运行中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恶臭物质的扩散,在填埋作业区设置可移动喷雾除臭系统并定期进行喷洒。 ·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一)一般原则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度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并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文件中有规定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规定,明确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 (二)有组织排放 排污单位应加强治理设施巡检,消除设各隐患,保证正常运行。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并应定期安善收集过滤物。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 1. 熔融炉、热脱附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GB?18484中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温度应达到1100以上,烟气停留时间应在2.0s以上,燃烧效率大于99.9%,焚毁去除率大于9.99%,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 2. 铭渣干法处置过程中,收(除)尘装置收集的含铬粉尘应就近进入处理处置的工艺流程,不得随意处置:用于铬渣干法处置回转窑或立窑的除尘设备应选择适应高湿含尘烟气的净化设备。 3. 医疗废物处置废气净化装置应具有杀菌、消毒功能,确保有效去除废气中的微生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金属等污染物,并根据实际需求设置除臭装置。废气净化装置的过滤材料因使用寿命或其他原因不能使用时应按未处理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三)无组织排放 对各排放无组织废气的车间应严格执行负压密闭式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无组织的污染物散逸量;控制厂内贮存与输送过程中粉尘无组织排放;厂区道路应硬化,并采取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 对于干爆、破碎、筛分等无组织度气产生点,排污单位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收集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除生设施;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密封,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其中贮存、处置含硫量大于1.5%的煤研石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自燃。 2. 危险废物填埋场应根据分区填埋原则进行日常填埋操作,填埋工作面应尽可能小,方便及时得到覆盖:填埋场填埋作业达到设计容量后,应及时进行封场覆盖:填埋场排出的气体应满足GB16297无组织排放要求。 3. 铬渣干法处置过程中因铬渣的装卸、设备故障以及检修等造成洒落的铬渣应及时清扫和回收。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应进行废水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按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应建立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维修巡检、仪表数据等的记录和存档制度,并按要求记录和存档。 垃圾填埋场废水处理设施运行还应满足GB 16889中的相关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应进行分类收集,循环利用,产生的废水处理后回用时应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应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参照相应标准、政策进行妥善处置,鼓励资源化利用。 (一)一股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应设计渗滤液集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计渗滤液处理设施,对渗滤液进行处理:贮存、处置场的渗滤液水质达到GB8978标准后方可排放。 (二)危险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必须经过处理,并符合GB18598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后方可排放。 (三)高温蒸汽处理医疗废物过程中处理设备内腔中产生的冷凝液,医疗废物的渗滤液及废气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冷凝液,应首先收集进入废液处理单元作消毒处理,然后才能排入厂区污水处理设施进--步处理。 (四)医疗废物处置污水排放前应进行再次消毒,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消毒工艺设计应符合GB18466中的有关要求。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GB16889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土壤污染隐患排查等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等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应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包括: (一)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粉状危险废物贮存及输送、利用、处置、污水治理等过程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二)危险废物及燃料贮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等的防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三)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渗漏或泄漏检测装置。 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工矿企业上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发布后,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可从其规定。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应妥善收集、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产生、贮存、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固体废物贮存和预处理设施、运行操作技术要求和水泥产品污染控制要求等应符合GB 30485、GB 30760以及HJ 662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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