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
|
年报
|
1.每自然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年报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5.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