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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守法)报告


主要内容 上报频次 其他信息
季度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信息、合规判定分析说明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中超标排放或污染防治设施异常的情况说明等。 季报 季度执行报告周期为自然季,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该报告周期内可不上报季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5.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
a)基本生产信息; b)遵守法律法规情况; c)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d)自行监测情况; e)台账管理情况; f)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 g)排污费(环境保护税)缴纳情况; h)信息公开情况; i)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j)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 k)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l)结论; m)附图附件要求。 对于实行错峰生产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执行报告中应专门报告错峰生产期间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执行情况。错峰生产期间全部停产的,也应报告。 年报 1.每自然年上报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年报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 2.主要内容的详细编制要求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的“5.3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1106)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的“8.2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