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使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环保设施应与锅炉同步运行,并保证在锅炉负荷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规范治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使用记录、设备部件更换记录、脱硫副产物质量及处置去向记录、治理前后烟气监测记录等,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5. 不应设置烟气旁路通道,已设置的烟气旁路通道应予以拆除或实行旁路挡板铅封。
锅炉排污单位无组织排放源应根据生产工艺分别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行业排放标准中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依据行业排放标准确定;无行业排放标准或者行业排放标准中不包含锅炉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表8规定。
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施应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采取其他等效污染控制措施。
(一)焚烧炉应当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并提出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的要求。
(二)焚烧炉设计及焚烧控制条件应当满足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焚烧热能的利用应避开200~500C温度区间。
(三)对活性炭、脱酸剂、脱硝剂等烟气净化消耗性物资和材料,应当实施计量并记入台账。袋式除尘器应安装压差计,及时更换袋式除尘器破损滤袋。
(四)严格管控无组织排放,产生无组织废气的环节,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收集系统或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治理措施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排放废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对于特殊时段,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满足《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秋冬防措施等文件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应满足以下管理要求:
1. 露天储煤场、灰渣场、原料堆场等物料堆场应进行全封闭或配备防风抑尘网、喷雾、洒水、苫盖等抑尘措施。煤粉、石灰石等粉状物料应采用封闭料库存储。
2. 对于颗粒物无组织废气产生点,应改进投料方式,配备有效的废气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等,并配备滤尘设施。
3. 对车间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器排气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收集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的积累。
4. 在储罐区和装卸单元采取设气相平衡管、废气回收处理装置等措施,有效减少罐区卸料的废气排放。
5. 按需定期购置原辅料,及时清理和处置固体废弃物,避免动物胶的原料、残渣、污泥等在厂内长时间堆存,确保厂界臭气浓度满足GB 14554要求。
7. 存在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专用化学产品工业排污单位,其存储挥发性液体的储罐、生产工艺中涉及VOCs排放、企业厂区等应当按照GB 37822执行。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一)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污染防治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
b)加强除尘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应定期检查设备和管线的气密性。袋式除尘器应及时更换滤袋,保证滤袋完整无破损。静电油烟处理器应定期清洗。
c)加强除臭设备巡检,消除设备隐患,保证正常运行。活性炭吸附装置定期更换活性炭,提高活性炭吸附率。采用生物法除臭的定期添加药剂、控制pH值和温度等。
(二)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a)加强装卸料、输运设备的密封或密闭,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
d)方便食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包装机应加强密闭,或者包装废气颗粒物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回用到生产前端,或者收集送除尘装置处理后排放;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存储设备(罐区)应加强密封或密闭、加强检测,或者收集废气经处理后排放。
e)对制冷系统(以氨为制冷剂时)和液氨储罐,应定期加强密封检查和检测,并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加强液氨储罐装载过程中的气体检测。
f)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体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一、源头控制
排污单位应优化产品结构,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尽量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辅材料,减少有毒、有害原辅材料的使用。积极推广清洁生产新技术,如采用绿色酶法、新型结晶、生物转化等原料药生产新技术,构建新菌种或优化抗生素、维生素、氨基酸等产品的生产菌种,提高产率。
二、有组织排放
有组织废气应进入废气治理设施。环保设施应与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转,保证在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污单位应按以下要求监管环保设施运行、操作、维护过程:
1)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备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废水处理站废气、储存罐呼吸气收集、危废暂存废气、治理设备宜采用负压运行方式,对于大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排放装置的正压部分应加强密闭措施。
3)有组织废气宜分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烟气、焚烧炉烟气及其他未经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备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4)废气治理设施不允许设置旁路直接排放。如特殊工艺需求设置旁路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申请,经同意的,应开展自行监测相关工作。
5)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一致。相关运行参数如:①冷凝装置排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若尾气中有数种污染物,则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所有污染物中液化温度最低的污染物的液化温度;②吸附装置的吸附剂更换/再生周期、操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③洗涤装置的洗涤液水质(如pH值)、水量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④含有机卤素成分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⑤焚烧设施运行过程中要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溢出。焚烧设施的焚烧效率应大于等于99.9%,焚烧效率指焚烧炉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危险废物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等必须满足GB 18484中表2的要求。
6)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 pH计、密度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三、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要求按照GB 14554、GB 16297、GB 18484、《制药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的要求执行,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1)无组织排放节点主要包括原辅材料储存、管网阀门、敞口容器、物料分离、废水处理等。对无组织排放设施应实现废气源密闭化,将其变为有组织排放;建筑物内废气无组织排放源(加料口、卸料口、离心分离、真空泵排气、反应釜〈罐)排气、储罐呼吸气等)应采用全空间或局部空间有组织强制通风收集系统;对敞开式恶臭排放源(污水治理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收集系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VOCs区域应考虑防爆和安全要求。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2)储罐应尽量采用压力罐、内浮顶罐减少无组织排放。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并结合其他专业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设置观察口、呼吸阀等设施。
3)工艺过程控制要求:对生产过程动静密封点(阀门、法兰、泵、罐口、接口等)采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控制无组织排放。对含VOCs物料的输送、储存、投加、转移、卸放、反应、搅拌混合、分离精制、真空、包装等可能产生 VOCs无组织排放的环节均应密闭并设置收集排气系统,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4)设备起停、检修与清洗:载有含VOCs物料的设备、管道在开停工(车)、检修、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尽量将残存物料退净,用密闭容器盛接,并回收利用;采用水冲洗清洁,高浓度的清洗水优先排到溶剂回收系统;采用蒸汽、惰性气体清洗,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吹扫、气体置换时,应将气体送至VOCs回收或净化系统进行处理。
5)下列有机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和GB 14554中相应标准限值的规定。1固体废物贮存、转运废气;2液体储罐、母液罐呼吸气;3用于含挥发性有机物容器真空保持的真空泵排气;4非正常工况下,生产设备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5生产装置、设备开停工过程不满足GB 16297和GB14554要求的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相关要求。 |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锅炉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的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
锅炉排污单位水污染防治应遵循分类处理、水多用的原则。鼓励锅炉排污单位实现废水的循环使用。
锅炉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水回用时需满足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其中一类污染物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燃煤锅炉排污单位还应对厂区范围内的初期雨水进行收集、处理后回用或排放。
(三)规范记录废水处理设施开停、维修巡检、药剂和消耗材料使用、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等数据。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 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 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妥善处理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留存的废水或废液,并按规定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待检修完毕后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3. 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 规范废水处理设施开停机记录、维修巡检记录、药剂使用记录、处理前后水质水量监测记录、事故及原因分析记录,要求记录规范,内容完整。
5. 采取一个反应釜或罐生产同一或类似产品、减少反应釜或罐的清洗次数或改进清洗方式、回用洗罐水等措施,减少清洗废水的产生量。
7. 生产废水中含磷,或含铅、银、铬、镍、砷等重金属的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鼓励改进生产工艺,或通过开发替代原料及产品、减少含磷或含重金属原料的使用,降低废水中磷或重金属等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b)宜根据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加工设备,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c)过滤分离应尽可能不用滤布或减少滤布洗水产生量,提高滤布洗水循环利用率。
a)源头控制
废水处理站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废水处理站的进水要求。
b)治理设施监测管理
排污单位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定期对在线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c)操作规程
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中的规定一致。记录各处理设施的运行参数,如曝气量、药剂投加量等。
d)治理设施的维护
对所有治理设施的计量装置,如pH计、液位计等要定期校验和比对。对所有机电设备,如风机、泵、电机等要定期检修、维护。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一)排污单位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二)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还应满足以下土壤污染预防运行管理要求:
1.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 建立上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 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 |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应妥善收集、储存废脱硝催化剂、离子交换树脂、反渗透膜、废弃滤袋、灰渣、脱硫石膏、污泥等,并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定类别后采取相应的处置方式,属于一般I业固体废物的,其储存、处置应符合GB 18599 的相关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储存应符合GB 18597 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理。
2. 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及去向(综合利用或外运)和贮存量。
3.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一)应当建立台账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去向(贮存、利用、处置及委托利用处置)及相应量。
(二)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三)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应按照GB18484要求开展监测。
1. 加强固体废物收集、输送、贮存、利用、处置等各环节的运行管理,确保固体废物管理全过程可控。
2.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自行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
3. 规范固体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特性、去向(贮存、综合利用、自行处置、委托处置)及相应数量记录。
4. 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暂存应严格落实GB 18599、GB 18597要求,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5.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过程应满足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相关规定要求,并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等情况。危险废物转移过程应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a)应记录固体废物(包材、废弃零部件、污泥等)的产生量和去向(综合利用、贮存、处置或转移)及相应量,固体废物各去向量之和应等于固体废物产生量。
b)宜采用污泥产生量较少的污水处理工艺,应收集污水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泥,并及时处理处置,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c)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和外运等)的运行管理,防止二次污染。
d)污泥暂存场所地面应采取防雨、防渗漏措施,排水设施应采取防渗措施。脱水污泥应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f)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树脂、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应进行分类管理并及时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锅炉排污单位应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有序推进清洁能源使用。
2.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3. 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检修期间,锅炉应停止运行,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污染治理设施检维修计划,检维修计划应至少包括检维修的起始时间、情形描述、预计结束时间、拟采取应对措施等内容。
(1)国家和地方发布新制修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后,应按要求执行,并按《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相关申请。
(2)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并实施环境管理,同时应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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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
| 整改问题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整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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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未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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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烟尘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数据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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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6
至
202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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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28前完成设备安装;
2021年06月31日前完成试运行调试;
2021年07月31日前完成联网
2020年09月06日至2021年09月05日整改期间,保证焚烧炉及其烟气洗涤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定期监测,确保烟尘稳定达标排放,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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