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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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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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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排污单位名称基本信息、生产设施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基本 信息。如排污单位工艺、设施调整等发生变化的,应在基本信息台账记录表中进行相应修改, 并将变化内容进行说明同时纳入执行报告中。 a)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产品名称、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环保投资、环评批复文号、排污权交易文 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b)生产设施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设备)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设计生产能 力等。 c)污染治理设施基本信息:治理设施名称、编码、型号、规格参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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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 化时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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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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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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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原料系统、主体生产、公用单元等的产污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工况 1)运行状态:是否正常运行,主要参数名称及数值。 2)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量与设计生产能力之比。 3)主要产品产量:名称、产量。 4)原辅料:名称、用量。 5)其他:用电量等。 b)非正常工况 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对于无实际产品、原材料消耗、非正常工况的辅助工程及储运工程的相关产污设施,仅记录正常工况下的运行状态和生产负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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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 (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气处理能力(m 3 /h)、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气排放量等。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 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于说明无组织防治措施(厂区降尘洒水、清扫、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等)运行情况和效果。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水处理能力(t/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或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b)非正常情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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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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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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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信息,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正常情况 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运行;治理效率、副产物产生量等;主要药剂(吸附剂)添加情况:添加 (更换)时间、添加量等。 有组织废气处理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气处理能力(m 3 /h)、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 废气排放量等。 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 相关的信息记录,可用于说明无组织防治措施(厂区降尘洒水、清扫、原料或产品场地封闭、遮盖等)运行情况和效果。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记录以下内容:废水处理能力(t/d)、运行参数(包括运行工况等)、废水排放量、废水回用量、污泥产生量及运行费用(元/t)、滤泥量及去向、出水水质(各因子浓度和水量等)、排水去向及受纳水体或排入的污水处理厂名称等。 b)非正常情况 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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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 1)运行情况:按日记录,1 次/日。 2)主要药剂添加情况:按日或批次记录,1 次/日或批次。 b)非正常情况 按照非正常情况期记录,1 次/非正常情况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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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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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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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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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和应对期间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 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 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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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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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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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施分级管理。附表 1 至附表 3 为必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所有产废单位均应当填写。附表 1 按年填写,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 1;附表 2 按月填写,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附表 3 按批次填写,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均应当如实记录。 (二)附表 4 至附表 7 为选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在产废单位内部的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附表 4 至附表 7,根据地方及企业管理需要填写,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另行规定具体适用范围和记录要求。填写时应确保固体废物的来源信息、流向信息完整准确; (三)产废单位填写台账记录表时,应当根据自身固体废物产生情况,从附表 8 中选择对应的固体废物种类和代码,并根据固体废物种类确定固体废物的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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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固体废物产生周期,可按日或按班次、批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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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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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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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1、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 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 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 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2、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3、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4、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 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 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5、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利用/处 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 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 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利用/ 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利用/处置单位名称、许 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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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 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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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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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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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环境管理台账: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非正常工况、超标情况):非正常工况情形或超标原因、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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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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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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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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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记录无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固体废物收集处置信息等。 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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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废气污染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不少于1天。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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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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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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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工监测记录运行维护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内容的要求进行台账记录。监测质量控制根据HJ/T 373、HJ/T 819要求执行,同时记录监测时的生产工况,系统校准、校验工作等必检项目和记录,以及仪器说明书及相关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手工监测应记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手工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及个数、监测结果、是否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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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期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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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或纸质储存两种形式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电子台账根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定期上传,纸质台账由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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