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
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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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
| 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
|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将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生态环境分局。
b)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1号),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参照《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报告报生态环境分局;同时将自行监测数据在省重点监管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平台发布。
d)将现有或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信息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e)涉及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f)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报生态环境分局,并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评审。经专家复核后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以上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具体参照《济南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手册(2022年)》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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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
|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
| 1.根据济南市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编制或修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并根据重污染天气不同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应减排措施。2.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等规定落实错峰生产要求。3.排污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还应满足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依规制定的重大活动保障措施等要求。 |
其他许可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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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