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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 |
记录频次 |
记录形式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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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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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权交易文件及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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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 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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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中的8.1.1节,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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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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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手工监测记录信息
对于无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监测方案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开展手工监测的日期、时间、污染物排放口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型号、采样方法等,并建立台账记录报告。
c)监测期间生产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记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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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的第7章的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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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中的8.1.1节,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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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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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治理设施故障期间应记录故障设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间污染物排放浓度以及应对措施 2、特殊时段应记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错峰生产期间等特殊时段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 3、非正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事件原因、应对措施,以及 对应时段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信息 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管理文件要求。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符合《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等标准及管理文件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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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要求与正常正常记录频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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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中的8.1.1节,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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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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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信息包括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和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陶瓷砖瓦工业生产设施基本信息应记录设施名称(如:破碎机、磨机、窑、喷雾干燥塔等)、编码、生产负荷等。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记录产品、原辅料及燃料信息。生产设施信息记录内容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如:磨机、煤气发生炉、喷雾干燥塔、陶瓷窑、砖瓦窑等)的设施编码、生产负荷、主要产品产能和实际产品产量等;原辅料和燃料信息记录应包括原料、燃料、辅料和能源的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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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设施信息按天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信息按批次记录。排污单位可根据管理要求增加需要记录的管理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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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中的8.1.1节,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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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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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检查记录、运维记录等信息,具体包含下列信息:
b)环保设施检查、维护记录要求
1)除尘设施
除尘设施应每日检查: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及班次
2)脱硫脱硝设施脱硝、脱硫设施应每天检查:是否与主机同步运行、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3)无组织治理设施应每天检查:设施(设备)名称、无组织管控措施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4)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天检查:风机、水泵和处理设施等是否正常、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日期等信息。
污水处理设施应每周记录:药剂名称、药剂投加量、污水处理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回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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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
1)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
2)污染物产排污情况: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记录,每班次记录 1 次。非连续排放污染物的,按照产排污阶段记录,每个产排污阶段记录 1 次。
3)药剂添加情况: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 1 次。采用连续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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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中的8.1.1节,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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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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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噪声环境管理台账按监测技术手段实行分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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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手工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手工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监测时段内非正常工况情形、事件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监测时段内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噪声排污单位,应记录自动监测时段信息,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以及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自动监测时段信息应记录工业噪声排放值超标情况,包括超标原因.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1次记录1次。自动监测设备异常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异常情况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异常情况情形、是否报告、应对措施等,每发生1次记录1次。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维修和更换情况记录内容包括维修、更换时间,维修、更换内容,每发生一次记录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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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工业噪声》(HJ1301-2023)中的8.3记录存储及保存的要求的要求,记录和保存环境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台账由工业噪声排污单位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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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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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实行)的公告》(公告2021公告第82号)相关要求,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主要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
根据《公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按照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包括造纸污泥、印染污泥、陶瓷污泥、其它污泥)、赤泥、工业副产品石膏、钻井岩屑、食品残渣、纺织皮革、造纸印刷业废品、化工废品、可再生类废物、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等进行分类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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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至附表3为必填信息,主要用于记录固体废物的基础信息及流向信息,所有产废单位均应当填写。
附表1按年填写,应当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材料,根据实际生产运营情况记录固体废物产生信息,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等原因导致固体废物产生种类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另行填写附表1;附表2按月填写,记录固体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数量和利用、处置方式等信息;附表3按批次填写,每一批次固体废物的出厂以及转移信息均应当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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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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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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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制定管理计划和记录管理台账,包括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应记录产生批次编码、产生时间、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计量单位、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产生部门经办人、去向等。
危险废物入库环节,应记录入库批次编码、入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入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运送部门经办人、贮存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等。
危险废物出库环节,应记录出库批次编码、出库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出库量、计量单位、贮存设施编码、贮存设施类型、出库部门经办人、运送部门经办人、入库批次编码、去向等。
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环节,应记录自行利用/处置批次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自行利用/处置量、计量单位、自行利用/处置设施编码、自行利用/处置方式、自行利用/处置完毕时间、自行利用/处置部门经办人、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危险废物委外处置环节,应记录委外处置批次编码、出厂时间、容器/包装编码、容器/包装类型、容器/包装数量、危险废物名称、危险废物类别、危险废物代码、委外处置量、计量单位、处置方式、接收单位类型、处置单位名称、许可证编码/出口核准通知单编号、产生批次编码/出库批次编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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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产生后采用管道等方式输送至贮存场所的,按日记录;其他特殊情形的,根据危险废物产生规律确定记录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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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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