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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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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系统;2、通过网站、报刊、广播电视、公开栏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企业每年3月15日前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执行报告中相关内容; 7、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