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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类别 记录内容 记录频次 记录形式 其他信息
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环保投资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等 对未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按年记录,1次/年;对于发生变化的基本信息,在发生变化时记录1次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监测记录信息 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监测记录,记录、台账的形式和质量控制参照 HJ/T 373、 HJ 819 等相关要求执行。监测记录包括有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无组织废气污染物监测、废水污染物监测以及地下水监测。监测记录信息应包括监测日期、监测时间、监测结果、监测期间工况、若有超标记录超标原因。有监测报告的可只记录监测期间工况及超标排放的超标原因。 监测数据的记录频次与本标准规定的废气、废水监测频次一致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在特殊时段应记录管理要求、执行情况(包括特殊时段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等。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需求,自行增补记录;还应记录固体废物,即渗滤液池污泥产生情况,包括产生量、回填量等。 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等特殊时段的台账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 1 次记录,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排污单位应定期记录生产运行状况,并留档保存,记录内容主要包括生产设施运行情况、原辅料及燃料信息。 a)正常工况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生活垃圾的种类、填埋位置、记录时间内的实际处理量、渗滤液的产生量、贮存量、处理量和产品产量(如有)。 b)辅料消耗情况应包括记录日期、批次、主要辅料名称、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消耗情况应包括记录日期、批次、用量、低位热值以及含硫量等信息。 c)非正常工况应记录起止时间、生产设施名称/编号、非正常工况下的处理量、辅料和燃料消耗量、事件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1)辅料及燃料:按照采购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 1 次。 2)正常工况:按照各生产单元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 3)非正常工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1)有组织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记录设施名称/编号、主要污染因子、运行状态、使用药剂的名称、添加时间和添加量。 2)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应包括记录时间、污染防治设施记录设施名称/ 编号、采取的控制措施及简要描述。 3)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应包括设施名称/编号、污染因子及出口浓度、出口流量、排放去向、污泥产生量及处理方式、停运时间、使用药剂的名称和添加量。 19 b)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应记录起止时间、设施名称或编号、设施异常情况下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事件原因、对应措施,并记录是否报告。 1)正常情况:废气、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按照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单位班制记录,每班记录 1 次。无组织废气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相关的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 1 次 /d。 2)异常情况:非正常工况开始时刻至工况恢复正常时刻为一个记录工况期。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