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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排放信息
噪声类别 生产时段 执行排放标准名称 厂界噪声排放限制 备注
昼间 夜间 昼间,dB(A) 夜间,dB(A)
稳态噪声 06 至
19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60 每季度一次
频发噪声
偶发噪声


(一)大气环境管理要求
1)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污染治理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5)无组织运行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执行; 6)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中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水环境管理要求
1)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污染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4)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5)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中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三)土壤污染防治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运行管理
(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
1. 记录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种类及数量(含委托利用处置和自行利用处置);2. 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场、处置场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要求;采用库房、包装容器贮存的,应满足相应的防尘、防水、防漏环境保护要求;3. 属于危险废物的,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相关要求,并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或按照GB18484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一)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排污许可证的调整、变更、延续和重新申请工作。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各项要求,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生产设施、生产工艺、产量、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变更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 (三)在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前,对排污许可证中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许可排放量等进行变更,并完成污染防治设施的提标改造;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许可排放量。 (四)在特殊时段遵守地方政府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响应和冬防管控,根据《烟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公司限产、限排或停产等措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按地方政府相关要求执行。 (五)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六)严格按照《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HJ944-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规定的关于执行报告内容和频次的要求,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同时向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执行报告。书面执行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采取有效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噪声排放满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以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等相关要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修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监测仪器,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设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机构,制定执行健全的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所在园区、当地政府的风险应急联动机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应取得生态环境分局的备案证明。 (九)严格落实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措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落实环保和安全“三同时”有关要求。加强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施和项目的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开展隐患排查,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和项目,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和管理有关制度,加强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等安全管理,对受委托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建设、运营和检维修第三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十)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中运行管理要求开展有关运行管理工作,并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并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其他许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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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正规定:
整改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计划